检测咨询·吴小姐
13316205547
合规诚信

首页 > 服务流程 > 服务流程 > 合规诚信 > 正文详情

公正性说明

发布时间:1970-01-01 浏览次数:1

       根据有关法律规定,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制修订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》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

管理办法(修正案)》,明确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所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,并明确除依法承担

行政法律责任外,还须依法承担民事、刑事法律责任。

不得存在下列行为:

(一)纸质原始数据与电子存储数据记录不一致的;

(二)销毁、遗弃、隐匿原始记录的;

(三)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、不按规定传输原始数据的;

(四)未按规定保存自动检测仪器电子记录数据的;

(五)检验检测报告与原始数据记录不能对应的;

(六)所保存的检验检测报告副本和发放的正本不一致的;

(七)报告所载明的时间与存档原始记录的时间相矛盾的。

以下情形属于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、结果:

(一)未经检验检测,直接出具检验检测数据、结果的;

(二)篡改、编造原始数据、记录,出具检验检测数据、结果的;

(三)伪造检验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签名,或者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;

(四)漏检关键项目、干扰检测过程或者改动关键项目的检测方法,造成检验检测数据、结果不真实的;

(五)调换检验检测样品,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检测数据、结果的;

(六)其他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、结果的情形。


联系我们

电话: (020)-36970430
传真: (020)-86532541(邮寄样品)
电邮: report@gncebest88.com
15119376652(吴小姐)
13647220178(夏小姐)